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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召开的“中国自保专业委员会保险研究所成立大会暨中国自保市场发展研讨会”上,与会者认为,中国自保行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发展空广阔,应从提高自保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完善自保监管体系入手,鼓励自保公司加快发展。

自保业蓄势待发还需闯三关

自保公司是指由大型企业集团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对于自保公司来说,母公司不仅是股东,也是保险服务的对象。从全球来看,这种模式在欧美已经成熟,而中国的自保行业发展才刚刚起步,但却越来越受到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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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介绍,截至2016年,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允许设立自保公司,自保公司数量达到6531家。其中,2015年美国有3060家自保公司,约占全球自保公司的50%。然而,中国只有六家自保公司,另外两家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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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母公司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特殊的风险承担机制,企业自保在保险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能够在实现母公司整体利益方面发挥最佳作用。”中国石油独家财产保险自保公司总经理魏表示,自保公司可以为母公司解决商业保险市场的“保难保贵”问题;由于自保公司对集团母公司有着深刻的理解,可以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从而更好地实现集团母公司与再保险市场的直接对接,降低整个集团的风险转移成本;此外,由于成立了自保公司,原来由集团母公司支付的保费仍留在集团内,这不仅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也积累了巨灾风险的资本储备。

自保业蓄势待发还需闯三关

虽然自保公司的许多优势已经得到认可,但国内自保市场的发展仍然面临多重挑战。

首先,自我保护的形式对企业规模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集团母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独家自保公司从承保利润中获益,但集团将保险费控制在内部,这意味着风险也保持在内部。这就对自保公司提出了两个要求:第一,他们必须有足够的财务能力来承担风险可能带来的最大损失;其次,风险应该通过各种工具转移到外部,而不是将所有风险都留在集团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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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自保公司与传统保险公司的合作需要深化。中铁财险自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大宏表示,目前商业保险公司与自保公司的合作还不充分,尤其是一些规模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在与自保公司合作时还存在一些认知上的局限。他认为,自保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应该是积极互补的。前者最了解母公司的风险,能够在责任保险方面进行创新;而后者数据完整,风险分散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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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自我保护监督的理念和制度有待完善。高大洪表示,目前,国内自保公司的监管模式和方法需要进一步创新,并结合国际先进做法加以完善。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认为,应进一步完善自保管理制度,鼓励自保创新,扩大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简化自保公司的管理程序。根据自保公司的经营特点,自保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统一,重点加强公司治理和偿付能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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