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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通知指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精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30%。部分,允许扣除;超额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
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已签订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共享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支出,如未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税前扣除限额,可从企业中扣除,或根据共享协议部分或全部向另一方收取扣除。当对方计算企业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按照上述方法向企业收取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可以不计算在内。
通知要求,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标题:我国明确广告费等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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