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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日前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风险防控思路清晰,形成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强大合力,弥补监管的不足,避免监管空白。
近年来,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深入,信用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之间的风险传递增加,尤其是在资产管理领域,出现了大量跨市场、跨行业的新业务。这些模型往往交易结构复杂,交易链长,信息不透明,容易导致交叉风险传递,成为监管的空白。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渗透监管”来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已成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共识。
所谓“渗透监管”,是指通过金融产品的表层形式来透视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本质,通过渗透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资联系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识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来明确监管主体和适用规则,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行为进行全程监管。
具体来说,目前一些保险机构关联交易频繁,资金来源和使用不透明;资产管理的一些领域存在问题,如渠道业务、多层嵌套和杠杆不清。
原因是不同类型机构开展类似业务的行为规则和监管标准不一致,难以实现全过程监管和全覆盖监管。例如,一些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和私募基金产品是银行理财基金的“渠道”和嵌套业务,每一层嵌套都可能增加杠杆作用。如果监管者不能“渗透”资本流动的全过程,就无法掌握资本规模和杠杆率等核心监管指标。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实现对金融机构业务或行为的深度监管,必须突破传统的机构监管框架,实施职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要实现职能监督和行为监督的目标,必须采用渗透监督的方法和手段。
以资产管理领域为例,应明确向下检查基础资产,并根据最终资产类型应用相关监管要求;要明确向上检查最终投资者,识别最终风险和收益的承担者,防止风险承担与资产类别不匹配或私募产品的宣传。要渗透各种资产管理产品的整体杠杆水平,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杠杆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有必要明确股权债务交易的资金来源和用途,防止资产管理产品中的不当关联交易。
目前,央行正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标准监管,预计将于近期出台。与此同时,“三个会议”的重点是“渗透”不同业务领域的调查和管理。
中国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表示,银行间业务应贯彻渗透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跨金融业务监控台账,准确掌握业务规模、业务品种、基础资产性质、风险状况、资本及拨备等相关信息;新开办的银行间投资业务不应多层嵌套,应根据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充分计提资本和拨备。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和套现,掩盖真实的股权结构,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下一步将降低单个股东的比例,加强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实际股东的监督。
中国证监会强调信息披露的渗透要求,使投资者和市场能够掌握必要的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对于高杠杆收购,中国证监会将实施深度监管,让背后真正的利益相关者出现在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面前,努力防止风险溢出。(经济日报子-文继聪)
(主编:王
标题:“穿透式监管”严防跨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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