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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住用房、不投机的定位,加强和改善住房和土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一)加强五类住宅用地供应控制目标管理。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应合理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特别是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应减少甚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五大控制目标(大幅增加、增加、平衡、适度减少、减少至暂停),加强对本地区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和指导,每半年总结一次计划在地级以上城市、100万人口以上地州县(县级市)的实施情况,并上报国土资源部。
(二)尽快编制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的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计划。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一、根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在建和待售住房规模,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的制约因素,尽快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中期(五年)和近三年住房建设所需的土地。在2017年6月底之前,人口超过100万的地级以上城市、地、县(县级市)应编制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的中期(2017-2021年)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保证住宅用地的平稳有序供应。各地要根据商品房存量消化周期,及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和时机。如果消化周期超过36个月,应停止土地供应;36-18个月内,有必要减少土地供应;12-6个月,增加土地供应;对于那些不足6个月的人来说,不仅要大幅增加土地供应,还要加快土地供应的步伐。各地要建立土地收购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用自有资金收购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招标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标。根据当地情况和土地出让的具体情况,招标方式应灵活确定,包括限定价格、竞争性价格、限定价格、竞争性价格、现有房屋销售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地价后的竞争性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区域总价、土地或楼层单价等的发生。,严格防止高价扰乱市场预期。
二是科学把握住房建设和上市的步伐
(四)加快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建设进度。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建立商品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建设和竣工申报制度。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动态检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严格按照合同按时开工和竣工,加快商品房项目建设和上市步伐,尽快形成有效的市场供给。
(五)加强商品房项目预售管理。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严肃查处预售条件差、拖延上市、变相掩盖市场的项目。实行房地产交易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加强商品房项目预售价格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六)增加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建立和完善房屋买卖和租赁制度,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新建租赁住房将纳入住房发展规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的有效供给。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工业厂房改造,完善配套设施,改造成租赁住房,并每年缴纳土地收益。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将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试点。鼓励个人依法租房,盘活现有住房资源。
第三,增加住房保障
(七)继续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地要落实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加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确保2017年完成600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规划2018年至2020年为期三年的棚户区改造。在四线城市,那里有大量的商品房库存和充足的市场供应,棚户区改造应注重货币化,避免重复建设。
(八)继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各地要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并重,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在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特大城市和其他热点城市,要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供给,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稳定就业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加强信息披露,确保公平分配。
第四,强化地方主体的责任
(九)实行房地产工作责任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的房地产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市县主管部门的分类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两级各部门要落实中央和省两级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优化区域住房和土地供应的目标、路径、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实现。鼓励各地在中央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和出台有效的政策措施。
(十)加强问责约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将对工作不力、市场波动大、控制目标未实现的地方的相关地方主管部门和负责人进行约谈。虚报、使用技术手段调整相关统计数据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17年4月1日
(这篇文章被积极披露)
标题: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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