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20字,读完约3分钟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常德平近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规范内地证券基金经营者在“沪港通”下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基金经营者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他表示,随着内地与香港股市互联互通机制的逐步深化,沪港通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内地投资者对与沪港通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咨询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香港机构在分析师人数、研究能力、研究便利性等方面具有优势。,并能与内地证券研究机构互相合作和支持。同时,内地证券基金经营者需要熟悉香港股市的投资顾问团队,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提高基金产品的管理水平;香港机构也希望扩大客户资源,积极参与内地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为此,证监会起草了《暂行规定》,旨在进一步深化两地证券基金行业的互利合作,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跨境投资需求。
2018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就《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5月21日,共收到31条意见和建议(包括12家证券公司、12家基金公司、1家投资咨询机构和6家其他机构和个人),共计57条。根据反馈意见,各方一致认为《暂行规定》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合理,可操作性强,将对深化内地与香港证券基金业的互利合作起到积极作用。同时,有关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建议。经过认真研究,中国证监会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完善了《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
据报道,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商业模式。允许内地证券公司或其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子公司将香港机构出具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向客户提供香港沪港通股票的投资分析意见;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者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者管理的、参与香港沪港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香港沪港通股票的投资咨询服务。第二,参与机构的资格和责任。从营业执照和经验方面明确参与机构的资格,并相应规定其义务和责任。第三是监督机制。内地机构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督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香港机构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将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查处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
常德鹏表示,中国证监会将会同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督促证券基金经营者按照《暂行规定》使用香港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相关业务,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跨境投资需求,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互利合作和共同发展。
标题:内地使用香港投资咨询有章可循
地址:http://www.edungo.net/esxw/6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