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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婷婷编辑陈郁
独立董事作为加强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其独立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最近,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提高了独立董事在提名、选举、授权和业绩保证等方面的独立性,保护独立董事不受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为了减少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提名的控制,该办法规定,持有保险机构1/3以上出资或股份的股东、其关联股东和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在选举过程中,规定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同时,这些措施进一步完善了独立董事的职权,规定独立董事如果对相关事项投弃权票或反对票,或者认为发表意见存在障碍,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显然,当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失灵时,独立董事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在绩效保障方面,明确了保险机构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的具体要求,明确了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支持和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义务和不配合的问责机制,在无法消除绩效障碍的情况下,增加了独立董事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权利。
此外,该方法还细化了独立董事的人数和比例,要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至少为3人,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比例应达到1/2以上;如果该类公司的公司治理在董事会变更前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则在变更期间可保持1/3的比例,如果连续两年不能保持优秀,则在变更期间应提高至1/2以上。
该方法完善了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的监督和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违法违规责任追究措施,加大对保险机构股东、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
银监会还对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调整设定了时限,并规定保险机构应在2019年底前调整到位的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中国保监会要求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的保险机构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和前两年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结果,严格调整董事会组成和独立董事人数。
标题:银保监会发布相关管理办法 提高保险机构独董独立性 不受实控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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