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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例》要求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的4倍为基础确定,取代了原《条例》中的“24%和36%为基础的二线三区”,大大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3.85%为例,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同一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宣布,2020年8月20日贷款市场的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的报价利率分别为3.85%和4.65%。上述lpr在下一个lpr发布前有效。
调整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转变,金融和资本市场应该为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服务。从中长期来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的活力,将有助于促进高质量的经济发展,并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私人借贷与中小企业密不可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调,是恢复经济、保护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民间借贷的利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款人和贷款人是否就利息达成一致,以及应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贷款合同支付多少利息。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过高,不仅会导致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还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定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确保民间借贷稳定健康发展。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私人借贷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近年来,一些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的名义规避金融监管,进行机构套利,有些甚至与点对点借贷、资产管理计划、场外资金配置、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利益相关者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和民间借贷的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标准应该由市场来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信用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将逐步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将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扩大而逐步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为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第五,统一司法审判标准的现实要求。近年来,每年有超过200万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当前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不判决”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因此,有必要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及时修订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加具体、清晰的判断标准和救济渠道。
为什么是“4次”?
2015年9月1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考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重要因素。
2001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法律性质的批复》再次明确了高利贷的标准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复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为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它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接受这一标准,也反映了司法政策的连续性。同时,该标准接近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私人借贷需要监管和保护
作为对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私人借贷需要监管和保护。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加快形成以国内周期为主体、国内周期与国际周期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和范围将继续稳步扩大。
在修订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了《民法通则》中“禁止高利润借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
首先,我们将继续实施更严格的政策来保护本金和利息。即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合同成立时按初始贷款本金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逾期利率的,以约定为准,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第三,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贷款人和借款人已就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达成一致。贷款人可选择索赔逾期利息、违约赔偿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合同成立时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标题:民间借贷利率大降!司法保护上限为何定为LPR4倍?最高法回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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