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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中信经纬的委托人就《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专职委员何晓荣表示,他决定以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的四倍作为标准来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何小荣介绍,COVID-19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过高的融资成本是重要原因之一。在调查和听取NPC代表、CPPCC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高法决定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何小荣提到,主要有三个方面,包括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调整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私人贷款利率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稳步健康发展。
其中,为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的4倍为基础,设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24%和36%为基准的二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例,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何小荣指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五个原因: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三是确保民间借贷稳定健康发展;第四,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第五,统一司法审判标准的现实要求。
同时,何小荣还强调,应该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越低越好。如果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不能保护借款人,还会产生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是,如果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第一,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不足,这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紧张关系。其次,私人借贷已经从地下转移到地下,地下银行和影子银行可能会更加活跃。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是吸收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分母,更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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