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64字,读完约3分钟
8月5日,省体育中心负责张信哲的个人演唱会,演出前的大雨使当晚的演出远离了预期,但主办演出的台湾演出企业仍持有180万元的演出报酬感到满意,并将应缴纳的5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的所得税“负担”交给了省体育中心。 现在省体育中心正在犹豫要不要交这个税。
据悉,张信哲8月5日晚的个人演唱会主办方为台湾辰星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由河
南省体育中心负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中国从事文艺和体育演出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演员应以团体名义来内地演出,并缴纳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的所得税。 如果此税能顺利入库,则为郑州市国税局成立后征收的首批涉外演出团体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
7月下旬,郑州市国税局工作人员开始向省体育中心推行税收相关政策,希望顺利入库该税。 国税征收人员要求省体育中心提供演出合同和有关资料,据此明确该演出活动征收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该税须由台湾这家演出企业缴纳。
但是,省体育中心出于某些原因不想让国税员工接触这家台湾的演出企业。 据税务师介绍,在省体育中心和台湾辰星演艺经纪有限企业的公演协议中,一家台湾企业从门票收入中获得180万元的公演报酬,张信哲本人获得1万美元的公演报酬。 台湾这家演出企业在协议条款中扮演“猫腻”,将180万人的人工费定为“税后费用”。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这场演出报酬必须缴纳所得税,并且必须在省体育中心向台湾这家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中代扣代缴。 据税务人员推算,台湾这家企业获得的180万演出报酬,应支付50万人以上的税金。
郑州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8月5日,演出前,国税人员多次向省体育中心催税,但省体育中心不让税务师接触台湾这家企业,不愿自行缴纳税款。 8月5日演出结束后,得知台湾这家企业将带着180万的演出报酬离开大陆,郑州市国税局立即向省公安厅通报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只能对拖欠税款的公司法人限制离境。 张信哲是这家企业的员工,张信哲本人演出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在地税部门缴纳。 这是因为对他无法采取限制离境的措施。
台湾这家企业离开后,根据税法规定,省体育中心必须代扣代缴。 郑州市国税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宣传政策和催缴无果后,向省体育中心下发《命令限制通知书》和《催缴税款通知书》,规定缴纳税款期限为8月11日。
8月10日,记者跟随郑州市惠济国税局税务征收经理来到省体育中心,该中心财务部男子告诉税务师,他们已经向惠济国税局其他税务师提交了各种手续,并在具体测算后纳税。 8月11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国税局获悉,省体育中心提交的均为无效手续,试图借用这些手续避税,但根据规定,此税不可免征,截至目前,省体育中心未缴纳此税。
提供线索王邢军
标题:“张信哲郑州演唱会企业收获180万报酬满意而归”
地址:http://www.edungo.net/esyl/155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