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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新税制建设中,应着力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二是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第三,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局部智能理论
林兆华
自1978年以来,中国的税制建设经历了30多年的伟大历程。先后实施了“利改税”、“分税制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加大税制改革力度”等一系列重大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一套基本符合中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随着新经济形态的出现,有必要加快税制改革。
当前中国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现有的18个税种中,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税法只有三个实体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一个程序法,而其他大部分税收制度都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二)税收制度仍不完善。我国现行税制自1994年建立以来,经过20多年的调整和完善,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一是税制结构不合理,间接税比重高;二是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第三,国际税收体系建设薄弱。
(3)适应现代税制建设的税收征管能力亟待提高。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征收改革和房产税改革的逐步实施,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将成为税收管理的直接对象,现有的征管体制和能力已不能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
(4)税收制度的复杂性不断上升。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的税制得到了简化,但它具有许多纳税功能。
不同视角下构建中国现代税制的思考
(一)站在国家治理体系的高度构建新的税收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部署税制改革,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为实现这些目标,我国新税制建设应着力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贯彻法定税收原则。新税制建设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增强税法的稳定性、规范性和统一性,进而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
第二,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目前,我国直接税比重较低,在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因此,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已成为新税制建设的必然选择。
第三,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应尽快建立一套税收征管体系,实现从间接税到间接税和直接税、从公司税到公司税和自然人税、从流转税到流转税和股票税的转变。
(二)从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的角度构建新的税收制度。首先,优化税收结构。逐步建立全面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整力度;加快房产税改革,适时向全国居民征收个人房产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研究。第二,减轻税收负担。全面清理各级政府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消除企业税费重叠现象;深化结构性减税,适当减轻企业和个人税负。第三,加快环境保护税制建设。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
(三)从使纳税更方便的角度构建新的税收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新税制的建设必须使纳税人更加方便快捷。首先,适当简化税制。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退化税率。要全面清理和规范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大力发展税收中介。我们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重视税务代理的桥梁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税务机关为核心、市场中介为补充的多元化税收服务供给模式。三是加强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纳税人需求的收集、分析、响应和处理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理投诉和举报,及时回应纳税人的关切。
(4)构建“互联网加税收”背景下的新税制。新税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快完善新业务形式的税收法律制度。二是改变税收管理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在数据采集和增值应用方面的优势,从传统的“票控税”税源管理向“数据治税”的现代税收管理模式转变。第三,加强“互联网加税收”的深度整合。积极推进“互联网+”与税收服务、税收风险管理、科学决策、团队建设等领域的应用整合,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增殖和融合效应。
从建设现代税收文明的角度建立新的税收制度。现代税收文明应该包括税收文明和税收文明。从提高税收文明的角度看,应努力提高税收管理文明。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从提高纳税文明的角度来看,首先是完善税收信用体系;二是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三是营造税收文化氛围。建议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入中小学教科书,从小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
(6)从与国际税收体系接轨的角度构建新的税收体系。随着“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有必要加快中国税制与国际接轨。一是完善国内税法中的国际税收条款;二是完善支持“一带一路”和“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措施;第三,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和多边税收事务。
建立现代税制,必须加快完善地方税制
地方税是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现代税制,必须加快完善地方税制。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应着力解决三个问题。
(一)培育地方税。建议地方税收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分步实施。短期目标是提高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弥补“营改增”后留下的地方财政缺口;中期目标是加快房地产税收立法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整合分类,构建以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地方税收体系;长远目标是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建立以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
(二)优化地方税的设置。在推进房产税的同时,应合并现有的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避免双重征税;加快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征收,将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和噪声纳入征税范围,并采取比例税率的形式。同时,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应与费改税同步进行;鉴于耕地的资源属性,建议将耕地占用税纳入资源税,将耕地列为资源税项目,并按从价计征资源税;根据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重新设计印花税制度,并将其提高到法律层面。
(三)给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在推进税制改革的同时,地方政府应同时被赋予税收管理权。对于一般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但对税源流动性影响不大的税种,建议由中央政府确定税收法律框架,由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对于税源差异较大、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增加地方税收。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地方政府有权调整某些税收项目和税率。
(作者:广东省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标题:构建中国现代税制体系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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