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386字,读完约18分钟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子发[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公益林的界定、保护和管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修订了《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林子发〔2013〕71号)和《国家公益林界定办法》(林子发〔2009〕21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国家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完善国家公益林区划,并在小班内有效实施国家公益林,相应更新国家公益林基础信息库等档案。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国家公益林的范围。国家公益林区划界线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结果相衔接。要严格按照《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国家公益林发展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严禁随意调整国家公益林范围,非法使用国家公益林土地。
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更新后的国家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
1 .国家公益林区划界定方法
2 .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2017年4月28日
附件1
国家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公益林的划分和界定,加强国家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钟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钟发[2008]10号),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位置极其重要或者生态条件极其脆弱,在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益林的区划界定。
第四条国家公益林区划的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重点突出、因地制宜、抗灾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确保既定合同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公益林应当在林地内进行分区,以森林(包括国家特别规定的乔木林、竹林和灌木林)为主要分区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参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林业发展区划》等相关规划以及水利部《大型河流和大型水库行业标准》、《水土流失分类分级标准》等相关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划定。
第二章分工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国家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河流源头——重要河流干流的源头,从源头向上以流域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流域内河流两侧20公里范围内最大的林地;流域面积超过10000平方公里的一级支流的源头,从源头开始以流域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流域内河流两岸10公里范围内的林地。其中,三江源的划分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地。
(二)两岸——长江以北150公里以上、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河流干流两岸(河流边界线的航道交界段除外)和一级支流, 长江(含长江)以南300多公里、流域面积2000多平方公里的一级支流,从主堤外2公里范围内的森林源头开始,向外平坦延伸2公里。
主要河流包括:
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蒋勋河、钱江、红水河)。
2.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和滦河。
3.其他重要生态区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锦溪河)、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河、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河、瓯江。
4.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沅江、伊犁河、石泉河和绥芬河。
5.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和埃尔贡河。
(三)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国家级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及林地。
(4)湿地和水库——重要的湿地和水库,距离森林起源2公里以内,平坦的土地向外延伸2公里,山地森林向外延伸到第一个山脊。
1重要湿地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湿地:
——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长江以北8万多公顷,长江以南5万多公顷的湿地。
——林地面积占这一重要湿地土地面积的50%以上。
-除了流域和山脉以外的湿地。
具体包括:兴凯湖、五大连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湖、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泽湖、高邮湖、太湖、巢湖、梁紫湖群、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清澜港、乌梁素海、居延海、博斯腾湖等。
2.重要水库:年平均降雨量小于400毫米(含400毫米),库容大于5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年平均降雨量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水库,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年平均降雨量超过1000毫米、库容超过6亿立方米的水库。
(五)边境地区水陆交界线10公里范围内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主干林带(包括绿洲外围防护林主干林带);集中连片林地30公顷以上,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土壤侵蚀严重的地区包括:
1.八大沙漠:与塔克拉玛干、库姆塔格、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库布齐和柴达木沙漠直接接壤的县(旗和市)。
2.四大沙地:呼伦贝尔、科尔沁(包括松嫩沙地)、浑善达克和毛乌素沙地。
3.其他荒漠化或严重荒漠化地区:河北省坝上地区、阴山北麓、黄河故道地区。
4.土壤侵蚀严重的地区:
——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沟壑密度大于1 km/km2,沟蚀面积大于15%,或平均土壤侵蚀强度为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长江上游、西南山谷和云贵高原地区,山坡36度以上。
——四川盆地丘陵地区,以乡镇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平均流失厚度超过3.7毫米/年,平均侵蚀模数超过5000吨/年?面积超过平方公里。
-热带和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暴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区。
本项目涉及的水土流失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沿海防护林、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山脊和海山附近的林地。
(八)除前七名的划分范围外,东北和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禁入区为主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开发的原始森林。
2.森林和陆地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
3.天然林以优势树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集中分布且连片面积在30公顷以上的小班为单位。
第八条符合多重划分标准的地块,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顺序划分进行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九条国家公益林的认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和区划程序分为两级保护。
(一)属于一级林地保护等级的国家公益林,划为一级国家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的一级划分标准应符合《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技术规定》(ly/t 1956)。
(二)国家一级公益林以外的,划为国家二级公益林。
第三章分部定义
第十条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全国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县级区划的界定必须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为基础,国家公益林应当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在丘陵地块上实施。要确保区划界定的国家公益林权属清晰、清晰、准确、集中。区划界定结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公益林所在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国家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林业厅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并抄送当地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员办)。东北和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由东北和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详细说明。全省林地权属、鉴定结果报告、全国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数据。
第十二条划定国家公益林区划应当考虑生态保护的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在区划过程中,对于非国有森林,当地政府应取得林权持有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持有人签订区划界定书。
第十三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省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核查,并根据省级申报材料和核查结果批准国家公益林。审批的主要结果将报国务院,由国家林业局分批公布。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变更相应森林资源档案的森林类型,并将变更情况告知房地产登记机关,并按规定进行房地产登记。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国家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子发[2009]214号)同时废止,但林子发[2009]214号文件所划的国家公益林将继续有效,纳入本办法管理。
附件2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公益林划分和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权责统一、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并当场实施,做到四区清晰、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公益林标志,标明位置、四区、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管护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管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者管护协议,明确国家公益林管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所有权为国有国家公益林,管理和保护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国家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
个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的所有权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绝履行管护责任的所有国家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统一管护国家公益林,履行管护责任。
根据自愿原则,鼓励管理和保护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的管理和保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国家级公益林建设用地。确需使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涉及森林采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森林采伐手续。
经审批批准使用国家级公益林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占补平衡,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第十条国家公益林管理旨在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并通过科学管理,促进国家公益林形成高效、稳定、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划的重要内容。对于国有国家公益林,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通过推进森林经营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落实国有公益林对山顶地块和经营单位的经营方向、经营方式、管理措施及相关政策;对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鼓励其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的经营方向、经营方式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国家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射枝、采脂、割漆、剥树皮和挖树根。
国有一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原因确需砍伐树木,或者发生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损树木的,应当组织森林管理、森林保护、生态等方面的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一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如需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进行非木材资源的培育和利用,应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指南》(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和《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
(一)林权持有人应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编制相应的经营设计,并对经营设计中的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进行客观评价。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村进行。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指导和接受林权权利人或委托有关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二级国家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个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林地资源,适度开发利用林下种植养殖、森林游憩等非木材资源,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进行抚育更新采伐或者培育利用非木材资源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规划,编制采伐或者非木材资源培育利用经营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除上述规定外,国家公益林中的天然林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国家级公益林动态管理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申请补充和调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重新布局,应当遵循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和保持集中连片的原则。转出后,不得再次申请补货。
(一)国有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转让出去。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转让出去。但是,经确认为家庭的平原农区苗圃、竹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转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转出。
(三)集体和个人拥有的两种国家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转出。
第十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符合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国家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外,国家公益林可以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充。补充的国家级公益林应当符合《国家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标准,属于对国家整体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关键作用的森林,特别是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弃耕地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九条国家公益林的转让和补充,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地权属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拨和补充申请进行审查,组织国家公益林生态影响评价,并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和结果,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上述转让和补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公益林所在地的公示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
按照管辖范围,省林业厅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拨和补充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正式文件用于审批。其中,单次转让或补充国家公益林超过10000亩的,由省林业厅会同财政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批准,并抄送当地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员办)。
上述补充和召回结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条国家级公益林监管中发现的区划错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核实,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后予以纠正。修订后的结果和处理报告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林业局,抄送当地专员办,并报送修订后的国家公益林基础信息库。
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公益林界线的测绘。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边界技术规定》(ly/t 1955),在国家林地“一张图”的建设和更新中,国家公益林将实行小班化,以达到准确、规范的边界和完整的成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国家公益林背景资源调查,背景资源调查结果作为监测国家公益林和生态条件变化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公益林背景资源调查和界线测绘结果,建立国家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及时更新国家公益林资源档案。国家公益林档案的更新应及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国家公益林地图数据与当地数据一致,各级成果数据一致。
第二十三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国家公益林资源变化的年度监测和对生态状况的定期定点监测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
省林业厅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一年度国家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并提交资源变化报告和国家公益林林地使用、调拨和补充的资源变化汇总统计,以及调拨、补充和更新后的国家公益林基础信息库。上述报告和统计表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国家组织对国家级公益林的数量、质量、功能和效益进行监测和评价,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中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指数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评价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国家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解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3年发布的《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林子发〔2013〕71号)同时废止。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洋
标题:两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
地址:http://www.edungo.net/esxw/9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