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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米多能源宣布,公司及其秘书长最近收到了浙江省证监局发布的《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米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警示函发布办法的决定》。

因信披违规 美都能源两高管遭证监局通报批评

根据该决定,“最近,我局发现贵公司在处置其子公司60%股权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2015年3月28日,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杜梅经贸浙江有限公司与海南宝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海南杜梅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交易价格分别为2585万元和235万元。股权转让已于年初获得董事会批准,但其对贵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超过贵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之前,贵公司未能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秦王当时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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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监管机构决定对公司和董事会秘书秦王进行警告。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操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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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关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措施不得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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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提到的是,这不是米多能源第一次违反规定。

今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两个关于邓氏美蓉能源的公告,称邓氏美蓉能源处置金融资产获利、全资子公司海南邓氏美蓉房地产部分股权转让等重大问题未及时披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列为通报批评对象。此外,上交所决定对时任首席财务官的陈冬冬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的秦王进行通报批评;注意温章华董事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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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截至2015年12月,米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处置金融资产实现投资收益共计3.17亿元。其中,出售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收益为1.94亿元,石油套期保值的投资收益为1.23亿元。公司处置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巨大,超过2014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0%,直接影响公司2015年度业绩的损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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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资产出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披露。但公司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5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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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称,上述公司资产处置事项对当前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未能按要求履行其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首席财务官陈冬冬作为资产处置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秦王作为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以专业审慎的态度对待上述交易和披露,对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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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况,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本所及时对米多能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冬冬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秦王进行了通报批评。

因信披违规 美都能源两高管遭证监局通报批评

(原标题:米多能源财务总监、秘书长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被证监会主席通报批评为违规函)

标题:因信披违规 美都能源两高管遭证监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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