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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3日电(603000,诊断学)据中央纪委国家纪委网站消息,日前,上海制定并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条例》等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防止领导利益冲突的办法(试行)》明确了“七不”行为的限制,进一步收紧了制度围栏
上海走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前列。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党组织全面加强和从严治党,2017年,上海市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通过推进党内监督融入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廉政要求嵌入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了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要抓住国有企业领导中的“关键少数”。通过对近年来通过巡视监督和纪检监察发现的国有企业领导违纪违法案件的认真分析,发现一些国有企业存在利益转移和与企业及其投资经营企业领导的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利益交换等问题。国有企业领导人在履行职责时所代表或维护的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导致腐败。有必要细化行为限制并形成预防措施。
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行为的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制定并颁布了《办法》。《办法》立足于推进屏障和防范机制建设,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行为约束明确界定为“七条禁令”:
针对企业管理中的主要市场活动,明确“本人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联方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与受聘企业和关联企业进行业务往来;不得与受聘企业和挂靠企业发生投融资关系”。
为推动上海目前新一轮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明确规定“本人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参与受聘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针对经营管理中的用人问题,明确“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企业和主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或重要职务。”
针对防止领导利用已建立的业务关系谋取私利的问题,明确提出“不得与业务对象发生借款、委托理财等异常经济交易;不得介绍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企业与经营对象进行经济业务往来。”。
同时,《办法》还将“我不得有其他利益冲突行为”作为底线条款,以防止一个人遗漏一切,进而使制度的“牢笼”紧密编织。
此外,在明确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办法》还提出了登记核查、明示承诺、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管理、业务对象准入与退出、轮岗交流、离职或退休后就业、官员回避等八项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充分体现了先严词、后严词的原则。
例如,在登记核查和明确承诺方面,市属国有企业领导每年需要填写与本办法相匹配的《防止利益冲突登记表》,并对是否符合“七条禁令”做出书面承诺和说明。如果企业领导人是中国共产党成员,他们必须在民主生活会上表达自己的意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登记纳入企业领导诚信档案,并按一定比例对登记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信访反映的问题。
“七个务必”为我们划出了“红线”,也为我们标出了“底线”。一旦发现利益冲突,我们将严格按照规定向组织报告。”一位国有企业领导人说。
该系统的生命力在于其实施。“违反‘七条禁令’的国有企业领导将受到严肃处理。对在登记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告或逃避的,要严肃处理。”市纪委监察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本办法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将予以收缴或责令其退休;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或企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下一步,上海市有关部门还将督促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将本级和所属单位管理中的重要岗位纳入管理范围,并要求其他国有企业和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管理的深度融合,切实规范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行为,建立“高压线”制度,堵塞国有资产“出血点”,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廖国勋强调。
全面从严治党,国有企业也不例外。上海将继续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努力确立鼓励开拓进取、支持好人好事、问责不作为、惩治腐败的明确方向,积极营造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亲”和“清”环境,全面严格管理党的新举措,推动国有企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标题:上海:"七个不得"严防国企领导人员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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