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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9日电(记者李琳-雷)记者9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中央”、“全国”、“国际”等字样。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求意见 企业名称不能随意使用“中国”等词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出,如果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和“国家”等词,这些词应是行业限定词。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求意见 企业名称不能随意使用“中国”等词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国(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及其通用缩写和专用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团体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具体名称和单位编号;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求意见 企业名称不能随意使用“中国”等词

《人民日报》(2018年7月10日,第10版)

标题: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求意见 企业名称不能随意使用“中国”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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