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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子租赁宝藏”相关的案件接连被宣布,钱宝网络的实际控制人已经自首...随着以往明星投资平台的崩溃,网络金融隐藏的高风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员蒋4日表示,以互联网金融为名的金融犯罪日益严重。近年来,打着p2p的幌子搭建自筹资金平台,发放虚假债权转让项目的案件逐年增多,危害也越来越严重。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的名义非法集资也开始出现。
同日,北京市检察院通报了2017年全市金融检察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17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820件,涉案人数1480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均有所增加。其中,信用卡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指控有694起,占所有金融犯罪的84.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增长迅速,共查处案件302起,817人,分别增长26.63%和40.47%。
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重大案件数量增加,这是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突出特点。姜表示,在“电租宝地”等大案中,大多采用集团化、跨地区、多层次的运作模式,涉案公司在短时间内形成了一定数量的公司集团,影响了很多地区。这些公司实际上是由同一个人控制的,他们相互关联,相互掩护,这对投资者来说是非常具有欺骗性的。此外,非法集资罪往往因集资成本巨大和投资失败而极难挽回和损失。
证券案件种类相对集中,主要是“鼠仓”案件。近年来,北京检察机关受理的证券犯罪公诉案件主要包括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等。此类案件一般涉及金额巨大,非法利润高,取证困难。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利用信息的证券犯罪嫌疑人已从以往的自我公开操作逐步升级,并经常采用信息传递的方式让他人进行实际交易。因此,证券犯罪中存在大量的共同犯罪,尤其是“鼠仓”案件。
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金融形式的监管滞后于金融法律法规。例如,由于缺乏监管,p2p平台和虚拟货币已经无序发展。除了网络金融,其他一些高风险资本运营模式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有效衔接体系。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金融犯罪案件的处理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侦查取证困难、法律适用争议等。,如非法集资案、证券犯罪案等。,其中有许多争议,如犯罪与非犯罪、本罪与其他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等。,而在确认“内部人”和“内幕信息”等方面仍有一些区别。
舒针建议,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全方位的行政监管模式,加强监管,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权限,制定统一协调的监管政策法规,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导。在司法方面,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努力建立跨区域合作的证据收集机制,形成打击金融犯罪的合力。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与司法机关的合作与互动,形成金融监管机关与公安、检察、司法等刑事司法机关全方位互动的风险防控格局。
《人民日报》(2018年7月5日,第11版)
标题:防范金融犯罪 亟待多方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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