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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网站刊登了一篇由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梁涛署名的文章,题为《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文章提出,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不应干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应切实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

银保监会: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

梁涛认为,规范的股东行为是中国特色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梁涛说,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性有着深刻的影响。一个世纪以来的公司发展史表明,股东权利的有效保护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对股东权利保护认识的深化和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不断完善是全球公司治理制度长期持续演进的不竭动力。既不能允许以高级管理层为代表的内部人在经营活动中损害股东利益,也不能允许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肆意侵蚀大多数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践拓宽了人们对股东权益保护的认识,使得股权结构的透明度、控股股东的行为以及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成为全球公司治理的焦点。20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还强调需要保护和促进股东权利,确保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少数股东和外国股东,并确保所有股东在权利受到侵犯时都能获得有效的补救。

银保监会: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

梁涛指出,目前,股东权益和关联交易问题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混乱的根源。部分股东利用信贷、理财或保险资金投资机构,甚至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质押和反担保等方式变相抽逃资金,形成虚假出资。中小机构中的所有权持有和无形股东现象更为严重。许多股东通过设计高度复杂且频繁变化的所有权结构,故意隐藏实际控制人和关系,以逃避监管,并在幕后操纵银行和保险机构。少数非法股东甚至通过关联企业曲线持股,间接控制了一批机构,形成了一个拥有多个牌照的庞大金融集团。部分大股东行为鲁莽,不尊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自主权和独立性,肆意干预机构的人事任免、经营计划和管理决策,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利益,将机构视为自己的“提款机”。在一些机构中,主要股东争夺控制权,导致董事会的长期失灵和公司治理的僵局。一些机构股东严重缺位,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严重。

银保监会: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

针对这些问题,梁涛认为必须大力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大股东行使权力必须遵循公司治理的原则和程序,中小股东、外国股东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不应干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应有效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严格检查股东资格,加强股东监督,坚决将非法股东排除在银行保险市场之外。继续实施股权及关联交易专项整治,重点整治虚假出资、流动资金注入、隐形股东、非法代理、非法一致行动、股东不当干预、股东利益转移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不断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建立公开规范机制,对违法违规股东形成有效冲击。要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支持股东就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适当沟通和协商,建立和完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与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对话机制,支持股东就其主要关切进行咨询。提高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便利性,倡导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大力推进股权集中托管,提升股权结构透明度。

银保监会: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

梁涛还指出,高效的董事会是中国特色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他表示,加强董事会建设是完善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下一步。确保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重大决策、选拔任用、薪酬分配等职责,确保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发挥核心作用。完善董事的提名、选拔和工作制度,扩大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拔范围,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人才库,有效改变部分董事过度受制于控股股东或内部人的状况。严格检查董事资格,特别是在组建和重组地方中小法人实体的过程中,严格检查拟任董事的专业经验、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完善董事履职信息保障机制,确保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能够及时获得履职所需的财务运作信息,鼓励无法获得正常履职所需信息的董事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进一步完善董事履职评价制度,增强履职评价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对履职行为的监督,强化考核和问责。引导董事会遵循较高的道德标准,诚实、勤勉、审慎地工作,促进包括股权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组织并实施专业培训,提高董事的绩效能力。

银保监会: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

梁涛提到,良好的外部市场约束和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机制是中国特色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表示,在下一阶段,要提高会计信息和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质量,完善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内容,确保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平等、及时、低成本地获取定期、充分、可靠和可比的信息。绝不允许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否则造假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要进一步强化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审慎性要求,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的评价和管理职能。要深化机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重视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利益相关者投诉应对机制,支持和保护消费者、员工、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向机构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市场中介机构、媒体等外部监管力量发挥积极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

银保监会: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

最后,梁涛指出,科学有效的监管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保证。他表示,下一步要不断创新公司治理监督的方式方法,提高公司治理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尽快将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率。要继续开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综合评价,严格责任追究和处罚,加强公开披露,推进问题整改,充分发挥公司治理评价在完善银行保险公司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弥补公司治理监管体系的不足,制定或修订一批重要的公司治理监管法规,如《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董事和监事绩效评价办法》,尽快改变目前公司治理监管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领域法规缺失、部分法规修订滞后等问题。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监督的横向和纵向合作机制,促进公司治理监督的职责清晰、协同增效、高效规范运行。与公司治理和监管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完善,提升了公司治理和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要加强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监管水平。(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银保监会: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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