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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水利发展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7]30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蔡羽〔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蔡羽〔2015〕230号)、《中央水利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利发展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和水资源部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中央水利发展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水利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基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蔡羽[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蔡羽[2015]230号)、《中央水利发展基金使用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基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基金进行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的全过程。
水利发展基金绩效管理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基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1)财政部。负责绩效管理的整体组织和指导;审核并批准绩效目标的发布;指导和监督绩效目标的实施和监控;确定中央政府省级绩效评估的重点和具体组织方式;确定中央政府使用省级绩效评估结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的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公室)协助审查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2)水利部。负责组织和指导绩效管理。设定总体绩效目标;审查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估材料;监督绩效目标的实施;配合开展中央对省级政府的绩效评估;研究中央政府对省级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并提出建议;指导地方水利部门的绩效管理。
(3)地方财政部门。负责该领域绩效管理的整体工作。审查本地绩效目标和汇总的本地绩效目标的设定、分解和发布;对本区域的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本领域的绩效评估,审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模式,督促对绩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地方水利部门。负责本地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设定、分解和发布本地绩效目标,审核和总结本地绩效目标;开展区域内绩效目标实施监控、绩效自我评价和绩效评估;对绩效评估结果在本地区的应用提出建议,对绩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四条水利发展基金应当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明确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细化和量化绩效指标,以量化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绩效目标分为总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总体绩效目标由水利部制定,并提交给财政部。区域绩效目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水利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具体样式见附件1)。
第五条绩效目标主要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宜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水利部审查各省的区域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报告;专员办公室应审查其所在省和地区的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出具审计意见;财政部综合考虑水利部和专员办的审计意见,按照程序批准区域绩效目标。
第六条地方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当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调整区域绩效目标,财政部和水利部将不予承认。
第七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地方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监控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绩效目标的如期实现。财政部和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实施监测工作。
第八条绩效评价应当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财政部和水利部对各省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组织本地区的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原则上以年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绩效评估可以在一定的实施期内进行。绩效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参与实施。
第九条省级水利部门应组织相关市、县水利部门对照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形成水利发展基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省绩效自评材料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级自我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自评材料由省水利部门留存,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经批准的绩效目标和指标;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财政部、水利部发布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水利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预算下达文件、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截至评估时,已形成验收、审计、决算、专项检查和检查报告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的发展;
(3)绩效目标实现的程度和效果;
(4)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5)评价结论;
(六)有关建议和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分相结合的形式。评分系统为100分中的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件3)。根据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为良好,60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以适当形式上报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和专员办,并按照国发〔2016〕1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与资金分配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分配给贫困县或纳入其他资金整合试点的水利发展资金仍用于部分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并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整合后,未用于水利发展基金支出的部分不纳入水利发展基金绩效管理范围。国务院或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基金绩效管理过程中有严重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水利部和当地专员办。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基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中央政府水利发展基金绩效自评表
3.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下载:
中央水利发展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2、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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