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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股东谢公开质疑“集团2014年财务数据涉嫌欺诈”,集团发表澄清声明如下:
近日,公开质疑谢“2014年集团财务数据涉嫌欺诈”。
相关内容如下:“金创集团2014年财务报告存在明显缺陷。根据本年度三大报表的数据,公司最高只缴纳了7778.6万元的增值税(已缴纳各种税费1.73亿元-所得税6885.09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150.7万元-去年应纳税额3659.49万元-按金创集团所在制造业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公司目前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仅为4.58亿元2014年当期,公司利润总额为5.92亿元,支付给员工的现金为4.05亿元,合计9.97亿元。两者的差额是5.39亿元。即使考虑到该公司当年有3.93亿元的出口收入,即使税务机关能够全额退还这部分出口,仍有1.46亿元的增值税应缴纳,这不能解释原因。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金创集团在上市文件中向审计部门提供了虚假的收入数据;或者,该公司涉嫌在2014年逃税。”
针对上述问题,我公司解释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相关媒体报道中的逻辑错误如下:
1.计提增值税的营业收入计算有一个基本错误:据报道,2014年公司营业收入为20.2亿元,利润总额为5.92亿元,支付给员工的现金为4.05亿元,合计9.97亿元。因此,得出9.97亿元是无投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常识逻辑错误。原因如下:公司利润总额包括投资收益1.51亿元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200万元。这部分总额1.73亿元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应从上述9.97亿元中扣除。此外,固定资产折旧及摊销等4700万元没有直接的投入扣除,应计入9.97亿元,相关报告中没有考虑。根据相关报告的逻辑,调整后的计税基础为9.97-1.73+0.47 = 8.71亿元
2.相关问题未考虑低增值税率的影响:根据公司的纳税申报数据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2014年约4800万元人民币的技术服务和市场服务收入适用6%的增值税率。
3.相关查询未考虑年与年之间材料采购金额变化(具体体现在年末存货余额变化)对进项税的影响:2014年末存货较2013年末增加3.05亿元,采购金额净增2.16亿元,相应增加了2014年的进项税。相关报告中有一些常识性的错误。
4.相关问题未考虑其他投入因素的影响:自2009年起,购买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扣除;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包含的一些项目可以从输入金额中扣除,如销售运费、售后服务费用、水电费、R&D材料消耗费用等。
上述调整因素远远超过了相关报道中质疑的1.46亿元。
公司依法纳税,没有偷税漏税。报告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出具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非法纳税证明。
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中介机构和公司在2014年进一步核实了纳税申报表。经核实,公司2014年的产品税总额为2.97亿元,进项税为2.32亿元,实现增值税6500万元。此外,公司2015年实现增值税1.73亿元,2016年实现增值税1.45亿元。增值税的年度间变动主要受销项增值税应税业务收入的变动和进项税随订单的购买和编制而变动的影响。
金创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5月5日
标题:今创集团关于个别财务数据被质疑的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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