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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和规范企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
大力清理和规范企业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落实稳中求进总原则、推进供给方结构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分权管理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和规范企业收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对此做了明确部署。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目前收费项目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涉案企业的收费管理,从而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清理和规范企业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清理规范的目标
针对当前企业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找准基础、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制度创新、部门协调、加强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取消、减少、规范一批,落实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较高收费标准。坚决制止政府影响中介机构的非法收费,行业协会和商会不得强迫企业加入或收取非法费用。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全面建立和完善企业收费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制度,推出一系列制度性、长期性和实用性收费措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清理和规范以企业为支付主体的各类业务和服务收费,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的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有偿服务,作为接受行政审批的条件,包括各种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查、测试、验证、认证、咨询、测试等。)以及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费用。
第三,清理达标措施
(1)大幅降低参与政府定价管理的企业的服务费用
按照深化“配送服务”改革的要求,全面清理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各类企业相关业务服务收费,进一步降低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政府定价业务服务收费,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放开有竞争条件的企业相关业务服务政府定价。 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放开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释放一些重要服务的费用,如机场休息室,办公室和柜台租赁等。对于非航空空性业务,并免除空公司内陆航班(中国民航)一级机场内陆航班的地面服务费用。放开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优化电信网与互联网的结算价格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加强事后监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
(2)全面清理和取消非法中介服务收费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前应按照《中介服务目录》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未列入清单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国务院改革办公室)。所有地区都应加快清理工作。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尚未公布的,应当尽快公布,取消违法、不合理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省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的技术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划分职责)。
政府有关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而搭建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当向企业和社会免费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活动;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的运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强迫企业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共信息和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媒体费等名义收取运营服务费(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3)彻底清理涉及重点领域和环节的企业服务费
清理和规范金融业收费。取消商业银行收取的异地银行柜台个人提现手续费;暂停收取手续费、挂失费和汇票费用;扩大商业银行唯一账户管理费(含小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免费范围,将原来的客户申请改为银行主动免费。深入挖掘企业降低成本和获取利润的潜力。进一步加大银行收费现场检查力度,严肃处理责任追究(银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执行银行卡刷卡费减免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
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运费。重点清理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在铁路货物运输和专用线运营中的违法收费行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产权人或经营单位的收费行为(省人民政府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
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将货物港口费纳入港口建设费,作为政府资金管理(财政部、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港口收费办法》,改变拖轮费的收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收费改为按拖轮大小收费(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进出口环节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反垄断执法调查,规范收费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促进竞争,进一步开放海关电子口岸的安全产品生产市场,降低服务价格(海关总署)。
清理和规范检验检疫收费。取消电子检验平台检验检疫费用,降低检疫处理、认证认可、条码维护、特种设备检测等费用。部分中央单位,并降低手机相关行政许可预审费(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职责分工)。
清理和规范人才流动收费。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暂停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字[2014]101号),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取消人事关系保存费、档案费等政策,规范人才招聘和评估收费,相应降低人才流动成本和用人企业成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取消企业实施国家强制实名制所收取的公民身份认证服务费,降低人口信息发展服务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4)加强市场监管业务的服务收费监管
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收费行为。进一步监督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优化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结构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行业协会和商会不得利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强迫企业加入,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通过评比表彰、考核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如果会员费过高,有必要调整会员费,降低会员费标准,鼓励会员费余额较大的行业协会和商会主动降低会员费(脱钩的全国行业协会商会由民政部负责,脱钩的全国行业协会商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行业协会、商会会员费以外的收费,取消非法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省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完善企业收费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全面建立政府定价管理费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所有收费均不实行政府定价,实行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通过门户网站公布行业协会的会员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脱钩的全国行业协会由民政部负责,脱钩的全国行业协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地方行业协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对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收费的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业务和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客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收取价格或合同以外的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管,督促企事业单位严格成本管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高收费、高利润项目的收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对于收费标准较高、企业反映较多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第四,清理规范的步骤
清理和规范企业服务收费,应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清理与减负相结合、清理与调查相结合,通过全面清理和规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底前)。国务院各部门要对所属单位涉及的企业服务收费进行自查。民政部组织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进行自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进行自查。了解商业服务和行业协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金额和依据,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规范管理的建议。相关信息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单位企业中介服务收费清单》(附件1)和《全国和跨省行业协会商会企业收费清单》(附件2)应于6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和国家审计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企业服务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省人民政府)收费进行自查自纠。
(二)集中评审阶段(8月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NDRC、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提出的自查结果和意见进行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检查结果,抓紧组织实施,取消非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底前)。根据自查自清的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电子政务平台等企业收费进行了全面检查,严肃处理企业违法收费问题,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五、清理标准的组织实施
(a)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与有关部门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并在全国范围内联合部署清理和规范企业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强政策引导、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据此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筹实施地方清理达标的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企业相关业务服务和商会收费的清理和标准化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增强凝聚力和相互配合,确保清理和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二)做好实施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下更大决心,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企业收费工作,狠抓落实,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做到有专人管理,抓落实,稳步有序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和标准化工作、不如实自查自报、不报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审计署将组成联合监督小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自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同时,将作为2017年国家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进行监督抽查,深入分析违法收费典型案例和深层次的体制机制,研究提出从根本上规范企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和建议(省人民政府)。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准确解读清理规范企业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政策要求,积极宣传政府出台的各项企业收费政策和清理标准取得的成效,让企业和社会方便地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带来的好处,增强政策获取的意识。要及时回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4)综合总结与评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在8月底前,对企业相关业务和行业协会商会结算费用标准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形成取消项目、降低标准、放开政府定价项目和涉及收费的书面材料。连同《企业相关中介服务结算费用标准汇总表》(附件3)和《行业协会商会结算费用标准汇总表》(附件4),一并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通知要求报送材料,并分别填写附件3和附件4,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高度重视向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汇总上报涉及企业的业务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结算费用标准。
附件:1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中介服务收费清单
2.全国和跨省行业协会商会企业收费清单
3.企业中间服务费结算标准汇总表
4.行业协会商会结算费用标准汇总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民政部
2017年4月25日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卢伟
标题: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地址:http://www.edungo.net/esxw/9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