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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8日电-昨天晚上,邵能股份(000601)再次回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信。本公司表示,虽然前海人寿和巨盛华与本公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但本公司不承认姚振华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因为发行人不包括姚振华,姚振华也没有作为投资者签署相关的认购协议。在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文件中,认购人是前海人寿和巨盛华,姚振华只是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告,在收购前,前海人寿分别于2015年7月28日和2015年8月8日披露了简化股权变更报告。前海人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购买了邵能股份,分别占邵能股份总股本的5%和10%。前海人寿于2015年8月14日披露了详细的股权变动报告。前海人寿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购买了邵能股份,占邵能股份总股本的15.00%,成为邵能股份的第一大股东。
由于最大股东前海人寿及其当时的董事长姚振华受到中国保监会的处罚,邵能在2月27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封担忧信,信中询问上调是否会受到影响。
3月2日晚,邵能股份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前海人寿没有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保监会的处罚不涉及邵能股份和前海人寿的法定义务,对公司本次增资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3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该公司发出了一封关注信,要求该公司解释三个问题:1 .姚振华是否不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2.补充核实中国保监会对姚振华十年禁保处罚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和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3.结合问题1和问题2的补充验证结论,进一步说明中国保监会对前海人寿的行政处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产生的影响。此外,监管部门要求邵能在3月7日前提交说明材料。
在昨日对深交所公告的回复中,严能股份表示,招商证券和中信协成的律师认为,姚振华的非收购投资者并未通过前海人寿和严胜华以外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严能股份。姚振华、前海人寿和严胜华没有成为此次收购中一致行动者的基础。因此,姚振华、前海人寿、严胜华不属于《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姚振华不属于”
标题:韶能股份回深交所问询:不认定姚振华为公司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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