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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形势下,基于就业援助的实际需求,有必要对原有政策体系进行全面升级,从而完善政策措施,实现就业援助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民政局、市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2016〕5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同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本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上海市人民社会
在新政策中,扩大就业困难人群的认定范围、提高用人单位补贴标准、探索引入购买社会服务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等措施成为亮点。
补贴标准大幅提高
这一次,新政策在原有鉴定标准的基础上,扩大了就业困难人员的鉴定范围。
根据《若干意见》,失业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多残疾人家庭成员、被征地老年人和35岁以下缺乏工作经验且在多次推荐工作后仍未找到工作的年轻人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新政策还大大提高了雇主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并加大了就业援助的力度。补贴标准为原政策规定的每人每年16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调整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障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份额的50%。按现行标准计算的补贴总额为每人每年19800元。建立了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每年与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社会保障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新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双特别政策”的行业范围。在原有行业的基础上,它已扩展到就业能力大、技能要求低的行业,如邮政快递和维修服务。
2013年在上海启动并实施的“双特殊政策”鼓励有特殊就业困难的人在特定行业工作。根据该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基本条件但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类型的人员,如果愿意在城市绿化、物业管理、养老服务、涉农单位等相关产业单位工作,可被认定为特定就业困难人员。
同时,新政策规定,特定行业吸收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上海市月最低工资的50%。根据上海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每人每月800元的定额标准与原政策相比有了很大提高。
购买社会服务以促进就业
这一次,新政策探索并引入了就业援助领域的购买服务机制。对于在市场就业中有困难的上海户籍人员,如果他们多次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录用且半年以上未就业,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并根据服务效果给予补贴。
补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推荐工作后的就业介绍补贴,即上述对象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3个月内被用人单位(非公益性岗位)聘用,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的,就业介绍补贴将发放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另一种是一年以上的稳定就业补贴,即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做好就业后对客户的跟踪服务,对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社会中介机构给予稳定就业补贴。
两种补贴均以当年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根据服务难度适当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基准金额的50%。补贴所需资金从上海市就业补贴资金中拨付。
这一政策突破进一步扩大了就业服务的供应,丰富了援助手段。它将在完善政府支持、市场参与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提高就业援助质量和效率方面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标题:上海引入市场力量促就业 按服务成效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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