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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颁布的《证券公司私募股权子公司管理条例》的影响,许多经纪类直接投资公司在新年伊始暂停对外投资,并开展自查。直接投资业务规模较大、基金派系复杂的个体券商和部分资金实力较弱、直接投资业务较弱的券商面临较大的整改压力。
据上海证券报1月6日报道,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等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部门的人士分别表示,他们正在积极讨论和研究新规的影响,并准备整改方案。许多券商表示,此次颁布的新规是自2014年修订旧版《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准则》以来,证券公司直接投资领域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将对证券公司直接投资模式产生深远影响。
2016年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私募股权子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颁布的《准则》要求证券公司理顺业务体系,简化组织结构,回归主营业务,加强对母子公司的综合管控。全文共分六章四十条,系统阐述了证券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的规范化管理。
多家经纪类直接投资公司的业内人士表示,《准则》第7条和第12条规定,证券公司应明确划分证券公司与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以避免利益冲突和横向竞争,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下的基金管理机构只能管理与本机构目的相同的私募股权基金。 各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应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这是业界的痛点。 在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中,不难看到多个子公司或基金共同或交叉投资于一个项目。特别是一些直接投资业务发展较早、资本规模较大、有限合伙制企业众多的券商,需要规范其工作量。
此外,《准则》还要求,原则上每个证券公司不得设立一个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等。这些规定也使一些证券公司面临整改。
业内人士也表示,新版《准则》中的一些规定有利于经纪类直接投资业务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发展壮大。
海通证券直接投资公司海通开元的负责人表示,2014年修订后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强调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仍然是具有足够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的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的个人、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换句话说,直接投资公司lp的门槛是1000万英镑。然而,新版《守则》中没有提到这一门槛。这是否意味着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被变相降低了?如果1000万的门槛能够降低到与其他私募产品相同的100万的门槛,无疑将有利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发展。
光大证券直接投资公司光大资本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新版《准则》将私募股权子公司下的基金管理机构持股比例下限从51%下调至35%,这也有利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拓展。
标题:一体化管控下券商忙自查 直投面临整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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