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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的政策。中国保监会指出,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精神,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定》,同时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管理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条例》共有17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明确参与的目的和期限。参与国债期货的保险基金应以对冲风险为目标,不应用于投机目的。第二,明确保险资金参与的方式。保险资金应当以资产组合的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对账户、资产、交易和会计实行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三是限制买卖合同,控制杠杆率,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四,加强操作、技术和合规风险管理和控制。第五,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相关事项。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从36条增加到37条。调整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保险资金使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另行制定。二是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我参与的要求。第三,要求新保险基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第四,严格控制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转移。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条例》的调整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套期保值期限、买卖合同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其次,很明显,合同权利和责任是一致的。委托投资和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等事项。第三,应该增加回溯报告。参与股指期货的保险机构应每六个月报告一次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偏差。
根据最新政策,保险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任何组合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其保值的标的债券、债券基金和其他净固定收益资产管理产品的账面价值,任何组合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该组合净值的50%。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合并计算差额。在任何一个交易日结束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经合并减计后,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公司总资产的20%。
保险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任何组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其被套期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其他股票型资产管理产品账面价值的102%,买入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其他股票型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场价值之和不得超过该组合净值的100%。
标题:银保监会发布险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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