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29字,读完约4分钟
□本报记者欧阳建欢陈莹莹
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17日报道,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网上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合理界定了网上贷款的内涵和范围,明确了风险管理要求。专家认为,《办法》将正式确立网上贷款的地位,为商业银行网上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从根本上促进网上贷款业务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种贷款不是网上贷款
《办法》将网上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根据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网上风险评估,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本办法范围,仍受现行授信和贷款监管规定的约束。首先,线上线下的结合,贷款信用的核心判断仍然来自线下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网上企业流动性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实质性风险评估环节,如商业银行的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都是离线完成的。为方便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贷款申请和后续操作链接均在线完成。第二,部分抵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等程序需要离线完成。第三,固定资产贷款。由于固定资产贷款涉及的线下审查内容较多,不属于《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网上贷款。
王新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主流商业银行应以网上贷款为切入点,加强与网上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探索更多创新模式,有助于加快银行业转型升级,提升金融科技时代银行业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明确资金的用途
上述负责人表示,网上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赖大数据风险建模、全过程自动化在线操作、贷款审批快速等特点。,这容易出现诸如过度信贷发放、多头联合债务和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为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办法》明确了小额短期互联网贷款的原则,设定了个人消费信贷的信贷限额,防止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的风险。规定单户消费个人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兴业银行分析师陈豪表示,《办法》没有限制个人商业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上限,个人信用贷款的信用额度限制可能会使互联网贷款不适合之前的一些消费场景。对于以前大量接触个人互联网贷款的家庭和个人来说,他们也可能在过渡期面临配额缩减的风险。然而,对个人商业贷款和企业营运资本贷款的灵活限额反映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关心。
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实行委托支付,并细化委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的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用于投资固定资产和股权。如发现贷款用途不合法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应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规范合作机构的管理
上述负责人强调,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机构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系统化的管理机制,提高其精细化管理能力。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融资贷款时,应按照独立控制风险的原则审慎经营,避免成为纯粹的资金提供者。《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对单笔贷款投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董喜珍建议,商业银行应完善合作机构的管理政策,建立全行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实行名单管理;调整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重新审查与合作伙伴的联合贷款额度、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并增加本地客户的比例。
在跨区域会展业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办法》没有为本地法人银行开展跨区域网上贷款业务设定统一的量化指标,但本地法人银行应凭借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开展此项业务,确保对跨区域网上贷款业务进行有效识别和监控。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域业务的规模和风险水平,提出进一步的审慎监管要求。一些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主要在网上开展业务的银行不受《跨区域经营办法》的限制。
标题:互联网贷款立新规 购房炒股均不可
地址:http://www.edungo.net/esxw/43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