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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发布两个多月后,备受关注的互联网贷款新规正式出台。

今天上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官方网站上宣布,2020年4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四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网上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零容忍!银行又一重要业务“基本法”来了

作为银监会2020年监管立法工作计划的第一项政策,《办法》以风险管理为主轴,共分为七章。在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边界、风险管理和控制、数据和模型、信息技术管理和外部合作方面,明确商定了详细的监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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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普遍认为,《办法》将成为影响深远的互联网贷款基本法。根据《办法》,基金钧整理出以下主要内容供您参考。

1.适用对象:网上消费贷款和商业贷款

本办法所称网上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自动在线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风险评估,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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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网上贷款的定义和界限。具体来说,交易渠道是“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而不是传统的线下贷款业务受理;信用评估方法是基于大数据手段的“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而不是基于借款人提交的材料的人为主观判断;适用对象为“网上消费贷款和商业贷款”,其中消费贷款仅限于个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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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限和期限:消费贷款20万元,一年

《办法》没有修改个人网上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的要求,但增加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网上贷款业务发展情况,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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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贷款方面,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互联网贷款的地区、行业和品种,确定个人贷款和单户生产经营周转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上限。

在期限方面,由于消费贷款和经营贷款的还款来源不同,后者主要来自经营收入的现金流,而一些行业的账期较长或经营周期较长,因此期限有所延长。具体来说,消费贷款将一次性偿还,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经营性贷款,应至少每年对该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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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等。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和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

(三)固定资产和股权的股权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4.当地银行:没有实体商业网点可以在网上开展业务

《办法》没有为本地法人银行开展跨区域网上贷款业务设定统一的量化指标,但本地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开展此项业务,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控跨区域网上贷款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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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域业务的规模和风险水平,提出进一步的审慎监管要求。一些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主要在网上开展业务的银行不受《跨区域经营办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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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业内人士认为,“非实体营业网点”的例外可以理解为网上银行业务的全面放松。

5.风险管理: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办法》明确了银行的独立风险控制责任,即信贷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必须独立开展。

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的网上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对贷前、贷中、贷后全过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控制信息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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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商业银行应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并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在线收集、查询和核实借款人的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以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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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数据采集:不要与有“先前记录”的第三方合作

在数据获取和使用方面,《办法》受到严格监管。

商业银行收集和使用借款人风险数据应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则。如需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的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向外界提供的数据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并得到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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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与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合作。这意味着,违反监管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几乎不可能与商业银行合作,在未来获得立足点将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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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风险模型:不得外包,并应完整记录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合理配置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估、监控和退出的职责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

关键是商业银行不应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出去,而应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事实上,根据规定,如果网上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险控制环节也应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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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商业银行应全面记录风险模型从发展到退出的全过程,并进行归档和管理,以供银行和监管机构随时查阅。

8.收取利息费用:允许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

商业银行应独立确定目标客户群、信贷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变相为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融资。除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暂停支付等关键环节的操作完全委托给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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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和费用,但保险公司和具有担保资格的机构除外。

9.贷款合作:对暴力收集零容忍

在规范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订、信息披露和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强化责任。对于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贷款,《办法》提出了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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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催收贷款。

商业银行应明确其与第三方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并要求其不得向与贷款无关的第三方收款。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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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过渡期:2年

在过渡安排方面,两年的过渡期是根据“分新旧”的原则而定的。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按照《办法》制定整改计划并有序实施,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业务逐步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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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现有的所有网上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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