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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中信经纬客户7月16日电据银监会官方网站消息,银监会16日就《银行业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建议,银行业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营销活动,不得侵犯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金融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银行保险机构应在确保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后,通过设立移动网点和临时服务点提供现场服务,并合理配置自动柜员机(ATMs)、销售终端(pos)和智能柜员机(包括便携式和远程合作社)等机器,满足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银行保险机构因重大突发事件无法提供柜台、现场或机器服务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固定电话等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为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办理账户查询、挂失、置换、转账、支取、继承、理赔和保存提供便利。对于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丢失的客户,如果银行、保险机构能够识别客户身份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业务验证,应满足其一定的金额或基本业务需求,不得以客户没有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为由拒绝办理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受影响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已经发放的、受突发事件影响无法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调整贷款回收方式,不得收取罚息和与延期偿还相关的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仅以贷款未及时偿还为由,阻止受影响的借款人继续获得其他紧急信贷支持。
根据突发事件及时开发保险产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应根据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风险保护需求,及时开发保险产品,增加巨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的供给。为有效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免受影响客户账户的查询、挂失、置换、转账、继承等相关费用;
(2)与受影响较大的客户协商调整债务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三)为受影响较大的客户提供贷款展期服务;
(4)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贷等业务的审批流程;
(五)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为了有效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报告时限,减少或免除保单补发等相关费用;
(2)适当延长受影响较大的客户的保险期限,并对保费支付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宽限期;
(3)简化因突发事件导致文件毁损或丢失的保险客户的理赔申请材料;
(四)对受影响较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保证真实投保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暂停提交承保农业保险所需的相关资料,如果确定发生农业保险损失,可以通过预付部分赔偿的方式提供理赔服务;
(五)鉴于突发事件的影响,保险责任范围应在风险承受范围内适当扩大;
(六)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在突发事件中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不得侵犯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如何规定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制度或计划的;
(二)未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基本金融服务长期中断的;
(四)突发事件影响消除后未能及时恢复金融服务的;
(五)利用突发事件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
(六)利用监管支持政策非法套汇;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银保监会拟出新规:银保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诱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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