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813字,读完约7分钟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3日电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7月10日发布的《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证监发〔2020〕19号)显示,经调查,四川恒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康”)持有四川西部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资源”)600139。上海)2019年9月18日,
2019年10月11日,四川恒康持有的4500万股西部资源被依法转让给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占西部资源总股本的6.799%。上述两次司法转让导致四川恒康在西资源的持股变动率超过5%。截至2019年10月18日,四川恒康未及时披露股权变更报告,也未披露上述两次司法转让的短期股权变更报告。
四川恒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决定向四川恒康发出警告信,并将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四川证监局要求四川恒康在收到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并要求四川恒康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四川恒康成立于1996年2月7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闫刚,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为阙文彬,持股比例为99.95%。西资源成立于1997年12月2日,注册资本6.62亿元。它于1998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夏勇是法定代表人。截至2020年3月31日,四川恒康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89亿股,占28.48%。四川富润企业重组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3307.33万股。
西资源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的《股权变更简化报告(四川恒康1号)》显示,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富润与四川恒康、实际控制人齐发生债务纠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司法销售平台发布了股权拍卖公告。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3日,四川恒康持有的公司3400万股股份被公开拍卖,原因是无人,2019年9月12日,四川恒康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决》,并就四川恒康持有的3400万股西部资源无限制股份向执行人四川富润赔偿1.26亿元。2019年9月16日,四川恒康原将上述3400万股质押给四川富润的委托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并完成了质押解除手续。2019年9月18日,本公司收到邓忠公司通知,上述四川恒康持有的3400万股无限制股份,占其股份总数的12.71%,占其股本总数的5.14%,已通过司法途径转让给四川富润。
除司法转让股份外,四川恒康持有西资源4500万股,占总股本的6.799%,于2019年10月11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其他股份为1.8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8%,全部被司法机关冻结(轮换冻结),其中5,129.00股。本次股权变更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68亿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42%,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齐先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股权变更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34亿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28%,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而文彬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西资源2019年10月18日发布的《股权简易变动报告书》(四川恒康2号),由于民生信托与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发生债务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络司法销售平台发布了股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了四川恒康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6日持有的公司4500万股股份。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拍卖该部分股份,起拍价为1.15亿元,因无人出价再次拍卖。有鉴于此,民生信托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在第二次拍卖中以1.15亿元的底价接受上述房产的债务清偿。2019年10月11日,本公司收到邓忠公司通知,上述四川恒康持有的4500万股无限制股份被司法机关转让,其中2101.49万股转让给267号信托计划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75%;2398.51万股转让给致信第268号信托计划,占公司总股本的3.62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14条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及其一致行动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股权变动报告,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中的权益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权益股比例增加或者减少5%以上的。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在报告和公告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相关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15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转让或变更、执行法院判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利益的股份变更。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中止收购等监管措施。更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是原文:
关于向四川恒康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2020]19号
四川恒康发展有限公司:
经调查,2019年9月18日,贵公司持有的3400万股四川西部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资源)股权被依法转让给四川富润企业重组投资有限公司,占西部资源总股本的5.14%。2019年10月11日,贵公司持有的45,000,000股西部资源股份被依法转让给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占西部资源总股本的6.799%。上述两次司法转让导致贵公司持有的西资源股份变动率超过5%,贵公司未及时披露股权变动报告。直到2019年10月18日,才披露了上述两次司法移交的简化股权变更报告。
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向贵公司发出警告信,并将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贵公司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贵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四川省证监局
2020年7月7日
标题:西部资源控股股东四川恒康遭警示 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
地址:http://www.edungo.net/esxw/3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