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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1日——根据Xi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i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个部门的网站,近日发布了《Xi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据了解,本意见适用于对在Xi市国有土地上购买和储存现有房屋,并通过Xi市房屋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房屋租赁交易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租赁企业)收取和支付租赁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从2020年10月1日起,房屋租赁业管理部门将对“委托”租赁企业专项监管账户的日常收支进行监管。
根据《意见》,“受托”租赁企业在开业前需与Xi市商业银行签订《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立现有房屋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租赁企业只能在Xi安开立唯一的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或收取其他性质的资金。
“托管”租赁企业需在监管银行为现有房屋租赁交易资金开立专项监管账户后,填写监管账户信息并在房屋租赁服务平台上开展相关业务。监管行通过平台系统对接对企业上报的账户信息进行验证,对租赁交易资金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将验证后的账户相关信息提交给财务管理部门。
在租赁资金收支方面,《意见》明确规定,房屋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委托”租赁企业监管专用账户的日常收支进行监管。转租人与房屋租赁企业通过房屋租赁服务平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转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存入企业的专用监管账户。房屋租赁监管资金的发放是基于房屋产权人全额收到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租赁企业在有偿租赁期间通过服务平台申请发放监管账户收到的租金。服务平台将企业申请的发布信息推送到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核实房主账户的收款信息后,平台才能通过申请。
根据《意见》,如需变更月租金金额、支付周期、租赁期限等重要条款,双方应首先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合同,并根据新协议在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租赁服务平台重新签订合同,并根据新合同接受资金监管。
此外,在专项监管账户内的房屋租赁交易资金存续期间,监管银行将按规定的利率计息。“托管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实施意见收取和支付资金并造成损失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查处,并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网上签约和资金拨付监管,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被监管银行不遵守协议或违反规定,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基金不受监管的,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基金交易风险。(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西安:将监督“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账户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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