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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晚报(通讯员冉礼贤)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在朋友圈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据了解,原告和被告在被告介绍后建立了关系。双方发生冲突后,被告将原告与另一名男性的聊天记录截图发送到他的朋友圈,不仅显示了原告的身份信息,还发送了两个评论,称原告是骗子。原告发现后,报公安机关处理。被告删除了他朋友圈中的信息,并且没有再次发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了很大损害,起诉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有效范围内登报道歉,恢复原告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7000元。

朋友圈发“公告”诋毁女友 利川男子被判道歉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在恋爱过程中发生了冲突,被告将原告与其他人的聊天内容发送到朋友圈,并在朋友圈中称原告与该男子相互接触是为了骗钱,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申请是符合法律的,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在其朋友圈所犯的侵权行为在他的朋友圈中有其影响,并且尚未向公众传播,因此原告在报纸上要求被告道歉的上诉不能成立。原告称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赔偿被告7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他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他应当承担未能证明的法律后果,因此他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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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停止侵害,向被侵害人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果他对他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他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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